教育科学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08浏览次数:141

教育科学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教科院政〔2014〕37号)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管理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并适应教学改革和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条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全院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氛围;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构建具有较强适应性与针对性的人才培养计划,及营造实现这一计划的教学条件与良好教学秩序;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过程和目标的质量监控系统、信息反馈系统,以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逐级分工。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教学方面的经常性工作。

第四条加大系(教研室)建设的力度,体现“系办专业、系管教学”。系(教研室)教学工作接受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的领导,负责所属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训(实习)基地等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改革工作。各系的教学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系专业、实训基地和课程建设工作的业绩将作为考评系教学管理水平、管理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与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由系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报请学校批准颁布。

第七条各系(教研室)和教学相关部门应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学院将在期中对各部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教学大纲标准是一门课程或某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各系(教研室)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校、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经学院教学工作

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编制教学执行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系应根据校历及教学计划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本学期开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并配备本系所属课程任课教师。各系教学执行计划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提交学院教学办。

第十条任课教师在上课(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前须制定“教学进度表”,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由系主任审核后在开学后第4周内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学院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各学期课程表由学院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提供的教学执行计划,及根据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等条件进行编制。

课程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随意变动。对个别年老体弱及确有困难的教师,在保证课表合理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照顾。教师对排课的特殊需要,应在教学执行计划内注明,以使排课时适当安排。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课堂教学是学院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遵守教学工作规范,结合课程教学开展育人工作。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是体现应用型本科高校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学院应重视与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实践教学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

考试课由学院统一组织,其余的实训课及考查课由系(教研室)自行组织考核。提倡考试形式的改革,各系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的考试形式。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院督导组和系要组织对试卷开展复查及抽检工作。每门课程考试后都要做分析总结。

学生的重修重考(含毕业前补学分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院根据教务处的重修重考安排,各系(教研室)对所属课程组织有关教师命题、安排辅导答疑、监考、阅卷和登分工作。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各系(教研室)的教学过程管理职能。

各系(教研室)应组织公开教学、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及教学研究活动,定期检查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系应定期召开本系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工作例会和教学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七条学院和各系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及时处理并协调安排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纠正偏差,控制进度,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学院协助教务处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及时地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听课制度,学院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规定的次数,以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面应覆盖各类课程、主干课程和各年龄阶段教师。教师间互相听课,以便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建立院教学督导组,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使院教学督导成为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建立院系两级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院性的教学质量检查,依据学校的“三期”教学检查进行,学院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定期召开学生学习情况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班学生座谈会以搜集了解有关教学质量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建立已毕业学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控反馈点和网络,并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院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教学质量监督系统,开通教学质量监控邮箱,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即学生评教、院督导组评教、院领导评教、教师自评与互评的教师评价制度。

第六章  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改革是解决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和学院教学工作间不适应的矛盾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学院发展和提高的动力,学院和各系(教研室)应明确深化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要组织教师或专门班子开展教学改革研究。

第二十六条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有计划开展课程建设对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七条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合适的教材两方面。学院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各系(教研室)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形成特色鲜明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八条争取基础教育一线领域杰出教师参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包括参与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提供社会实践和实习场地,协助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试点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在任课期间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替换。

第三十条学院统一明确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一般在每学期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评优的依据并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院编制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基础教育践习,加强队伍建设。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档案管理参照《滁州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二月起施行。

  

  


终审人: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