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专升本”学生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08浏览次数:291

教育科学学院“专升本”学生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暂行)

(教科院政〔2016〕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校政教〔2016〕38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专升本”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具体情况,经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自修对象

教育科学学院“专升本”的学生,在专科期间已修读过教育科学学院“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安排的课程,且该课程在专科期间的考核成绩合格并没有出现补考情况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按校、院规定程序申请自修。

二、自修要求

1.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达到教师要求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本科学业水平考核,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考核成绩,学生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2.院教学工作办公室于学生申请的自修课程开课后第二周周五,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在此之前,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该门课程的课堂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3.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及其它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公共基础课以及专业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三、成绩处理

1.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且完成任课教师安排的教学任务并达到要求的学生,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按实际卷面成绩计算;平时考核成绩在期末考核卷面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完成课程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实际情况,由任课教师认定。

2.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但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学生必须在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安排的教学任务并达到要求之后,经任课教师认定,方可参加该课程的学期初补考资格。

四、申请程序

1.学生在申请的自修课程开课后第一周内,按要求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相应水平测试或等级考试的证明书等),以上材料于开课后第二周周一并交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

2.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材料交任课教师,经任课教师签字认定后交院教学工作办公室。

3.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交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4.学生在申请的自修课程开课后第二周周五,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将审批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相关职责

1.教学办公室职责: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批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2.教师职责:任课教师负责确认学生申请自修的课程与专科期间学习的课程是否属于不同学业水平上的同一门课程;或者是否具备其他可以自修的条件。提供是否同意学生自修的建议。

3.学院职责:院主管教学负责人负责最终结果审批,并对该结果负责。

  

  

附件:《教育科学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

  

  

  

  

  

  

  

  

  

  

  

  

  

  

  

  

  

附件:

教育科学学院20— 20学年第学期

学生自修课程申请表

  

 别

  

  

专  业

  

班  级

  

电  话

  

申请自修的课程

  

申请自修

原因

  

  

  

  

  

  

  

  

  

  

(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签名:                  日期:

教学办公室意见

  

  

  

  

(请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签名:日期:

任课教师意见

  

  

  

  

(请提供是否同意学生自修的建议。)

签名:日期:

学院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名:日期:         (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保留一份,院、系教学办公室保留一份。


终审人:教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