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在校本科生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在人才市场竞争力,学校决定对在校本科生试行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依据《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在校本科生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暂行办法》(皖教秘高〔2011〕5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修设置
1.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本科专业。
2.辅修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3.我校具备开办条件的院(部)均可申报设置相应的辅修专业和开展双学位教育。
第二条 辅修培养方案
1.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主办院(部)参照同专业的主修培养方案制定,经教务处组织审定后实施。
2.辅修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
3.辅修培养方案应涵盖该专业主要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含实践环节)。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设置不低于25学分或425学时,辅修双学位课程总学分设置不低于50学分或850学时(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三条 修读条件和程序
1.主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且有较大学习潜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除外),从第二学期起均可根据个人兴趣自愿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2.具有辅修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辅修一个专业或一个双学位。
3.主办院(部)应提前一学期制定辅修招生计划,并于期中将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实际情况审定和公布,期末前完成辅修报名和录取工作。
4.申请辅修的学生应于辅修报名期间填写《滁州学院在校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办辅修院(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择优录取。辅修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主办院(部)负责通知学生及其所在院(部)。
5.辅修学生按规定交纳辅修学费,主办院(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生的辅修注册手续,确认修读资格。
第四条 教学与学籍管理
1.辅修的教学组织和日常教学管理由主办院(部)负责。
2.辅修课程教学应单独组班上课,人数不足30人时不开班。教学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辅修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冲突的,应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3.学生应严格按培养计划进行辅修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由主办院(部)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记入学生档案。
4.如辅修课程要求相同于(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成绩合格的或同一学期开设的,可申请免听(学费不免),但须参加课程考试。
5.辅修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院(部)管理。
6.辅修学习,不列入学生的学籍处理范围。但在考试时若违反纪律,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辅修期间,凡主修专业学习受到学业警示及以上处理的学生,原则上应终止其辅修学习,责任由学生自负。
8.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因故未完成辅修规定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学籍,其所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将转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第五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结业或授予双学位的申请,经主办院(部)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学校颁发统一印制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完成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颁发该专业辅修专业证书;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若未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达到2/3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未达到2/3学分则作选修课学分记载。
3.主修专业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条 附则
1.辅修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管理文件测算制定,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辅修学费由学校按修读学分统一收取,划拨使用。学生因个人原因终止辅修学习,已收学费不予退还。
2.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纳入学校教学任务,由主办院(部)单独计酬。
3.跨校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等其他事宜参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在校本科生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