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划分:以年度为期限,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党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对各自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支部、教研室负责人与院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本支部内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3、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内容:系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学习和教育活动。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为完成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及经验;
(2)学习《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每年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
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的结果均归入廉政档案。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督促为主,责任追究为辅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诫勉;(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5)调离工作岗位;(6)免除职务;(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以上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有责任追究。
(1)无故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或不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制度情节严重的;
(2)严重违犯党内五项监督制度,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已受到警诫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的;
(4)不采取教育、管理措施,失职渎职致使所属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影响较大的;
(5)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对违纪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对责任追究能够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的,从轻或免于处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五、党员干部“八不准”
(1)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或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或宴请;
(2)不准用公款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4)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到基层、单位公费吃喝玩乐或到风景名胜区旅游;
(5)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私设帐户、挪用资金抵顶存储任务;
(7)不准备以职权、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8)不准参加赌博等非法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
二○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