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教科院政〔2014〕40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落实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代表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组织和安排下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审议、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各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设秘书1人,由教学秘书担任。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两年。届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和重新组建。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组建与重组,须经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对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2. 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实施。
3. 对教材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并监督实施。
4. 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对任课教师的资格认定及其队伍建设、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及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
5. 参与各种教学奖励(如优秀主讲教师、教学成果、品牌和特色专业)的评定工作和教学评估工作,并向学校推荐和汇报。
6. 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 对申报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的教书育人业绩进行预审和推荐。
8. 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结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2.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4.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四年二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