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关于毕业生自主实习的管理规定(修订)
(教科院政〔2016〕22号)
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促进学生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转化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检查。为保证学生校外毕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现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自主实习单位基本要求
校外实习应安排在有合作协议的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无合作协议但愿意接受我校学生开展校外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育科学学院各教师教育专业的实习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或者类似教育机构。
(二)上述组织、部门或单位所提供的实习岗位必须能满足《教育科学学院实习大纲》的要求,具备完成实习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
(三)实习单位工作秩序稳定、管理水平较为先进,有合格的协作指导教师,能够按照我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学生自主创业并获得通过部门认定的的项目,学生申请、院部认定、教务处批准,可以等同毕业实习。
(五)不允许学生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单位去进行毕业实习。
二、实习时间
自主实习的同学可以自主安排时间,校外实习期限不能少于六周,于校历第八学期第三周开始,并于校历第八学期第八周结束。
学生自主实习期间,院系将组织指导教师进行随机电话及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学生有弄虚作假情况,实习成绩按零分计算。
三、实习内容
教育科学学院各教师教育专业同学须在同一实习单位完成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教学研究等实习内容,缺任何一项即判定实习成绩不及格。具体内容与当年集中实习计划同等要求。
四、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
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育各专业实习成绩由校内实习和上岗实习两部分组成,校内实习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评定,上岗实习含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院实习领导小组评定实习总成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五、实习结束时应上交的材料
实习生校外实习结束后,须于校历第八学期第九周返校,参加教育实习第三阶段的总结工作。
实习生返校以后,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实习鉴定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交院部备查,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依据。具体要求与当年集中实习计划等同。
六、实习要求
1、学生应从“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利于就业”的角度,结合就业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经验丰富、任务量充足,能与学生的学习内容密切联系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实习。学生选择的校外指导教师要在工作一线,热心高等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参加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实习学生应给院办公室、辅导员、毕业论文指导教师预留联系电话,经常性地通过适当方式(电话、邮件等)与院部联系,汇报实习情况,反馈信息,对实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征求辅导员老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实习学生应勤勉工作,虚心学习,主动求教,并在实习中搜集资料,为论文写作奠定基础。
6、实习结束前,学生应对本次实习进行认真总结,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并请实习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
7、毕业实习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按学校规定,凡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因此,每个实习生要严肃对待实习工作,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中努力,对于在自主实习申请和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出,实习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
未尽事项,参见当年《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
教育科学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