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暂行)
教科院政〔2015〕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师范生到中小学教育实践不少于1个学期制度”,教育科学学院决定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实行顶岗实习制度。为加强顶岗实习管理,规范顶岗实习的工作程序,提高顶岗实习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我院按照卓越教育人才的成长规律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学校(幼儿园)等用人单位的教育教学一线参加的顶岗实践。时间安排在每届学生的最后一学年,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三条顶岗实习是实现卓越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后,通过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景中的实习和锻炼,端正专业思想,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学校(幼儿园)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顶岗实习组织管理
第四条顶岗实习必须由学院、实习学校(幼儿园)、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教育科学学院与实习学校(幼儿园)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合作协议》。教育科学学院在三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学校(幼儿园)是顶岗实习的协助者,负责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接纳并指导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学生则是顶岗实习的执行者,在学院教师和实习学校(幼儿园)教师的指导下参加顶岗实习,并利用岗位实践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系设立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并针对集中的顶岗实习,专门设立实习小组,作为学生自我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教学督导组组长、各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联系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开展顶岗实习动员教育和安全教育;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各系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毕业班)辅导员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制订和审定本系顶岗实习大纲、实施方案;选派、聘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安排本系顶岗实习学生;组织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工作,并向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相关的顶岗实习备案材料;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等工作。
第八条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协助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手册中要求的各项任务,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实习工作管理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参与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促进学生就业签约。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负责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推荐安排本校(幼儿园)的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安排实习学生参加本校(幼儿园)的各项政治活动和业务活动,并根据实习生组织专门的培训与学习活动;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与滁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在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实习情况;实习期满后,学校(幼儿园)应对实习学生作出书面鉴定,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提供学生必要的办公与食宿条件;应加强实习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优先录用实习学生在本校(幼儿园)就业。
第十条实习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负责落实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校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业务指导、技能训练、实习鉴定与考核等工作,落实顶岗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学生与准员工双重身份,接受学院与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双重管理;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自觉遵守实习学校(幼儿园)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写好实习工作记录和实习报告,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实习学校(幼儿园)有3名以上学生,即成立实习小组,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与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关系,自觉维护实习学校(幼儿园)和学院形象与声誉。
第三章顶岗实习思想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服从实习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安排与管理,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教育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学院团总支统一安排和组织。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随实习学校(幼儿园)进行。
第十五条学院要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学院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将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十七条辅导员在本班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期间要继续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学院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政策制度,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本班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信息沟通,及时向二级学院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动向和工作、生活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收齐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活动手册》上交院部。
第十八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研室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顶岗实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顶岗实习学校(幼儿园)原则上由学院联系安排。实习岗位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相近。
第二十条学院与实习学校(幼儿园)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学校(幼儿园)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学生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实习单位由学院安排实习学生与顶岗实习学校(幼儿园)进行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如果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由学院协调安排,学生必须服从。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在顶岗实习开始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习实施方案,编制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活动手册》,经学院审核后发放到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各班在学生开始顶岗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及顶岗实习实施方案的要求,与实习学校(幼儿园)共同商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并与实习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活动手册》相关内容。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负责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25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并按规定办理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幼儿园)。未经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及实习学校(幼儿园)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教师抽查指导;并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MSN、E-mail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指导教师保持一次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各系应在顶岗实习结束时,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并向学院上报相关顶岗实习备案材料,学院将为顶岗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专门教学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滁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将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促进实践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确保卓越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顶岗实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校地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学校(幼儿园)为主、教育科学学院为辅的校地双方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习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的考核,占学生教育实习总成绩的80%;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20%。考核分项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五条顶岗实习总成绩按优、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记入学生档案,其中优秀应在90分以上,良好应在80至90分之间,中等应在70至80分之间,及格应在60至70之间,不及格在60分以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后,所有资料由学院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寻衅滋事、打仗斗殴;无故缺席超过5个工作日或参加实习时间不足规定的三分之二;从不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汇报实习情况;《学生顶岗实习活动手册》胡编乱造,剽窃或抄袭;实习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评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其综合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顶岗实习活动计划,并报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提供的《学生顶岗实习活动手册》编制具有本院特点的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在活动手册中要有对顶岗实习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规定,应包括顶岗实习的总体要求、学生顶岗实习纪律和安全要求、学生提交的资料、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办法、顶岗实习总结报告格式要求等,并要附加顶岗实习相关管理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教育科学学院集中安排的顶岗实习纳入集中实习管理。
第三十条允许部分学生自行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学生自己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根据学院的规定,经过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参加顶岗实习。
第三十一条校内指导教师指导顶岗实习工作量认定及课时费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教育科学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的暂行办法
(教科院政〔2013〕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工作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教育科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注意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特别是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努力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实验(实训)室投资效益。
第三条保证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开展实验(实训)室的开发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院教学实施计划,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实训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要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要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备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要积极开展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要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体制与机构
第九条实验(实训)室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院级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教师教育实训中心,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条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实验(实训)室的执行机构——教师教育实训中心设主任一人,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聘任。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每项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规划,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方案纳入学院年度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以保证实训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实验(实训)室职责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实验(实训)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核定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工作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实训)室人员培养及考核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保卫、劳动的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6.加强实验(实训)室的环境建设,创造有利于学生职业精神的提升、职业素养养成的环境。
8.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七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