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党章是随着党的历史不断发展演进的。从1921年诞生至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通过了一部党纲和十七部党章文本。可以说,一部党章史,浓缩了我们党95年的历史,而每部党章的制定和修订,都体现着我们党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认识。
中共党史上第一部党纲全称为“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之所以将这部《纲领》放入党章发展史中,是因为它包含属于党章性质的一些条文,实际起到了党章的作用。如关于党员条件,规定“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等等。
1922年7月16—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老成都北路7弄30号)召开。与会代表12人,代表全国195名党员。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修改党章。1923年6月12—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恤孤院后街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与会人员38名,代表全国420多名党员。20日下午,大会通过了由陈独秀、毛泽东、蔡和森、张太雷、瞿秋白、马林等人参加起草的党章,即《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与三大党章相比较,四大党章仍由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六章组成,内容从原来的三十条增加为三十一条。四大党章的调整与修改十分关注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问题。组织部分将三大党章中的“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个小组”修改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从党章的高度明确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将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最基层,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六大党章增加党的名称、党的组织系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的财政等章节。增设的“名称”部分,规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强调“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即共产国际的支部。另外,六大党章十分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将“支部”一章提到前面,紧随“党的组织系统”,对于当时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基层党组织和在白色恐怖条件下开展秘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终审人:教科院